证券代码:002325 证券简称:洪涛股份 公告编号:2013-040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进行调整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情况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2013年5月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深
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13年6月
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进行修订;2013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该计划涉及标的股票洪涛股份限制性股票1038
万股,首次授予964万股,预留74万股。首次激励133人,授予价格8.06元/
股。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1、激励对象周家琪先生因个人原因辞职,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及相关规定,公司将取消周家琪先生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及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万股,本次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038万股调整为1035万股,激
励对象总数由133名调整为132名。
2、2013年5月23日,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现根据《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 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Q1=(Q0-3)×(1+n)=(1038-3)万股×(1+0.5)=1552.5万股
Q3=Q2×(1+n)=74万股×(1+0.5)=111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总数;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1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总数。Q2为调整前预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Q3为调整后预
留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授予价格的调整:
① 派息
P=P0-V=8.06元-0.06元=8.00元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8.00元÷(1+0.5)=5.33元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
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原限制性股票总数1038万股调整为1552.5万股,预留限制性
股票74万股调整为111万股,原授予价格8.06元/股调整为5.33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发表的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就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
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调整。
五、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深圳市洪涛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经公司调整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
核查后,认为:
为审查公司激励对象相关情况是否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监事会对公司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再次确认,监事会认为: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确定的激励对象均为在
公司任职人员,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9号:股权激
励限制性股票的取得与授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作为公
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原激励对象周家琪已离职。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六、律师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修订稿)》的规定所做的调
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对《激励计划(修订稿)》所做的调整符
合《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修订稿)》
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