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1.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其作为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机构,胜任了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
2. 公司拟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聘用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本次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已得到我们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我们同意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项目公司的融资需求,支持其经营发展。其他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对项目公司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我们认为担保比例合理,担保风险可控。相关参股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具有良好的债务偿还能力,相关担保未损害中小股东在内的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赤湾石油大厦、A5 库及东高地块场地使用补充
协议》、《宝湾仓地块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拟与控股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赤湾石油大厦、A5 库及东高地块场地使用补充协议》、《宝湾仓地块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政府与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湾片区整体规划需要,且为协议各方公平磋商的结果;同时公司获得了返还地块补偿款、合同未尽期间租金返还款及违约金等相应补偿。本次交易公平合理,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3.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应
回避表决。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西小虹、余明桂、袁宇辉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