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 2020 年度审计服务中,能够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较好地履行了双方合同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同意将《关于聘请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签订《赤湾石油大厦、A5 库及东高地块场地使用补充
协议》、《宝湾仓地块土地租赁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深圳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拟分别与控股股东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赤湾石油大厦、A5 库及东高地块场地使用补充协议》、《宝湾仓地块土地租赁补充协议》系基于公司日常经营及政府与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湾片区整体规划需要,且为协议各方公平磋商的结果;同时公司获得了返还地块补偿款、合同未尽期间租金返还款及违约金等相应补偿。本次交易公平合理。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应该
放弃对该项议案的表决权。
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张金隆、西小虹、余明桂、袁宇辉
202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