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谨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展期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同意《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展期的议案》。
二、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康晓丹先生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我们同意补选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宋德亮 徐岷波 刘晓明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