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
(九华北路11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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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
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
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
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
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
假不实陈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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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公司本次发行前总股本8,200万股,本次发行2,8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11,000
万股,上述股份均为流通股。
本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锁定期
满后,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束龙胜先生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鑫诚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
的鑫诚科技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鑫诚科技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转让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
本公司股东鑫诚科技、合肥创投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本公司股东唐荣保先生、张祥先生、胡恒生先生、徐之骞先生承诺:自股票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
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芜湖建投、鸠江建投、安徽国资运营、鑫科材料、卢旭先生、黄燕华女
士、干跃忠先生、严根长先生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
市流通和转让。
二、截至2009年6月30日,本公司未分配利润7,876.68万元。根据公司2009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本次发行后,由新老
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三、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因素:
1、短期偿债风险:公司负债以流动负债为主,2009年6月30日、2008年12月31日、
2007年12月31日、2006年12月31日流动负债分别为45,012.48万元、39,571.53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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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22.33万元、37,387.77万元,分别占负债总额90.91%、89.79%、99.88%、96.02%。
截至2009年6月30日流动负债中短期银行借款总额为17,290.00万元,占流动负债比例为
38.41%。公司短期偿债压力较大,如果银行不能及时满足公司的贷款需要,将对公司的
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资产负债率较高风险:公司2009年6月30日、2008年12月31日、2007年12月31
日、2006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4.74%、74.47%、76.00%、76.30%。从负债结构
上看,流动负债比重较大;从资产构成上看,应收账款、存货比重较大。如果因合同纠
纷、工程质量、工期延长或验收不及时等因素造成客户未能正常付款,公司有可能出现
流动资金不足而引致相关的偿债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3、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本公司发行前2008 年的按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口径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全面摊薄)为15.73%,本次发行
后本公司的净资产将大幅增长,由于募集资金项目在短期内难以充分发挥效益,因此,
公司存在着净资产收益率下降而引致的相关风险。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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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1.00元人民币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
总股本的比例
2,8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45%
发行价格 9.50元/股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2.33元/股(按2009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国家
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
市流通及发起人股
东所持股份的流通
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
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
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束龙胜先生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鑫诚
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鑫诚科技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鑫诚科技股权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
本公司股东鑫诚科技、合肥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
股份。
本公司股东唐荣保先生、张祥先生、胡恒生先生、徐之骞先生承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十二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东芜湖建投、鸠江建投、安徽国资运营、鑫科材料、卢旭先生、
黄燕华女士、干跃忠先生、严根长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
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发行费用概算 约2,525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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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发行人名称 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ANHUI XINLONG ELECTRICAL CO.,LTD.
注册资本 8,200万元
设立日期 1998年5月15日
法定代表人 束龙胜
住所 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器部件园(九华北路118 号)
经营范围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工业过程控制及监控系统、计算机
应用服务与综合信息网络工程、电子声像工程、各种智能
化系统和技术防范工程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维修、
调试、销售及技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
的出口和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
配件及技术的进口,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电话号码、传真号码 0553-5772627、0553-5312688
互联网网址 www.ah-xinlong.com
电子信箱 whxl@ah-xinlong.com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及改制重组情况
1、设立方式
公司是经安徽省人民政府皖府股字[1998]第17号批准证书和安徽省经济体制改革
委员会皖体改函[1998]36号文批准,由芜湖市湾里经济开发实业公司、芜湖市电缆桥架
厂、束龙胜等222名自然人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
本公司设立时,芜湖市湾里经济开发实业公司以经过产权界定的芜湖市电器设备厂
净资产480万元作为出资、芜湖市电缆桥架厂以经过产权界定的芜湖市电器设备厂净资
产50万元作为出资、束龙胜等222名自然人以经过产权界定的芜湖市电器设备厂其余部
分净资产和现金共计538万元作为出资投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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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1998年5月15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68万元,
取得了注册号为25922234-X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起人及其投入的资产内容
本公司设立后,本公司完整承继了芜湖市电器设备厂全部资产,并已经依法办理所
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1、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公司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8,200万股,本次发行2,800万股,本次发行数量占发
行后总股本的25.45%。
公司控股股东束龙胜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三十六个
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束龙胜先生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
管理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三十六个月锁定期满后,在任职鑫诚科技董事期间每年转
让的鑫诚科技股权不超过其所持有鑫诚科技股权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半年
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鑫诚科技股权。
公司股东鑫诚科技、合肥创投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