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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华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3-05-20

超华科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3年5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9日9:15至2023年5月 1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宪梓南路19号超华大厦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梁健锋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88,308,03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30.9462%。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1,063,38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41%。

    参会股东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206,684,04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2.18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81,623,99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8.7613%。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逐项审议议案,并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关于<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3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4%;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2022 年年度报告>及<2022 年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38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94%;反对92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902%;反对92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关于<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38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6794%;反对92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 审议《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3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744%;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9,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693%;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38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794 %;反对 924,188 股, 占出席 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 权股份的 0.3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3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3.0902%;反对924,1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6.90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6. 审议《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38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6794%;反对924,18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2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 审议《关于在梅州客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存款、结算和综合授信业
 务的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860,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838%;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1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050,0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7493%;反对1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25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关联股东梁健锋先生、梁俊丰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
    8. 审议《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3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744%;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 审议《关于制定<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3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744%;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989,6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3.0693%;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10. 审议《关于补选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34,33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99.9744%;反对73,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米洁琼律师、曾碧青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公司与会董事签字的《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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