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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高敏、康跃华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 190 号
高敏、康跃华:
2017 年 12 月 16 日,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超
华科技”) 披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及<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显示,惠州合正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合正)为超华科技的全资孙公司,201
4 年期间,惠州合正向常州市鑫之达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之达)
销售覆铜板边料。惠州合正虚假确认了对鑫之达废料销售收入 2,770,
505.13 元,致使超华科技 2014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你们作为超华科技 201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在
执业过程中未能充分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3 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们吸取教训,严
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1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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