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续租办公室是基于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经 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