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11 月 17 日;
2、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00 万股;
3、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30 元/股。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以 3.33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
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三)2021 年 2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
拟 激 励 对 象 提 出 的 异 议 。 2021 年 3 月 12 日 , 公司 在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1 年 3 月 18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川润股份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17)。
(五)2021 年 4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首次授予股票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首次授予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总人数由 78 人调整至 72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800 万股调整为 762 万股,预留授予的股票数量不作调整。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股份登记过程中,激励中 4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全部股份 79 万股,2 人因资金筹集不足等个人原因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合计
18 万股。因此,公司实际向 68 名激励对象授予 665 万股限制性股票。除上述
因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变动引致的调整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一致。
(六)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
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实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才能获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此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3.330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期:2021 年 11 月 17 日。
(四)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23 人,授予数量 200 万股,
具体数量分配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性股 占本激励计划拟授 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姓名 职务 予权益数量的比例 比例
票数量(万股)
王辉 副总经理 33 3.30% 0.08%
李辉 董事 20 2.00% 0.05%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
147 14.70% 0.34%
员、核心业务人员(21 人)
合计 23 人 200 20.00% 0.46%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 业绩考核目标
比例
预留授予 的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限制性股 票 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
第 1 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30% 平均值为基数,2021 年营
限售期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的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限制性股 票 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
第 2 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30% 平均值为基数,2022 年营
限售期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 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授予 的 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 以 2018-2020 年营业收入
限制性股 票 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平均值为基数,2023 年营
第 3 个解除 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 40% 业 收 入 增 长 率 不 低 于
限售期 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 12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注:上述“营业收入”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六)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若激励对象对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则其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