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一)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二)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1年11月 17日,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23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一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本次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殷占武 王运陈 李光金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