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五届
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
公司监事会于 2021 年 12 月 3 日召开了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1、公示内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1 年 11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8 日;
3、公式方式:公司内部公示栏公示;
4、反馈方式:在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电话、邮件及当面反馈等方式向监事会进行反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反馈进行记录;
5、公示结果: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公司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三、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以及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管理人员、核心业务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未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