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所述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 会
2021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