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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11

新华都: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9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

            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日:2021年12月9日;

  2、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数量:125万股;

  3、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授予价格:2.13元/股。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 2021
年 12 月 9 日为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相关权益的授予日,向 14 名激励
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为 1,090.24 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
人民币 A 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4,563,880 股的 1.59%。
其中,拟授予 322.78 万股限制性股票(含预留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拟授予767.46 万份股票期权。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021 年 3 月 30 日披露的《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 年 3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21 年 4 月 10 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
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 年 3 月 30 日起
至 2021 年 4 月 8 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
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
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1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
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满足授予条件的说明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权益的情形,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符合规定的获授权益的条件,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 1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激励计划预留股份的授予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12 月 9 日;

  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股份的授予日符合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限制性股票将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授出。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2、授予价格:与首次授予价格相同,为每股 2.13 元;

      3、授予的股票来源:公司回购的股份;

      4、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 14 人,授予限制性股票 125 万股,具体分配情
 况如下表:

                                                占授予限  占本激励
                                    获授的限制  制性股票  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总数的比  日股本总
                                      (万股)    例(%)    额的比例
                                                              (%)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            125      38.73      0.18

              合计                        125      38.73      0.18

    注:1、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 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 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
 期与首次授予的相同,分别为 12 个月、24 个月和 36 个月。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的相 同。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4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

二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

三个解除限售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6、解除限售条件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与首次授予相同。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c、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d、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②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b、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c、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d、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e、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f、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①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出现上述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②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③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1 年-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a、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解除限售期                        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11,830万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2年净利润不低于14,390万元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6,030万元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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