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3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 物广场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与林则龙、张微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林则龙、张微因与公司及子公司江西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纠 纷,向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判决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共
计 9,978,452.72 元,同时请求判决公司修复房屋及设备至完好状态。2019 年 7
月,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2020
年 11 月,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赣 0104 民初 1607 号《民
事判决书》。公司和林则龙、张微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
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2 月 25 日、2019 年 3 月 13 日、2019
年 4 月 10 日、2019 年 7 月 27 日、2019 年 9 月 20 日、2020 年 11 月 12 日、2021
年 6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重大诉讼公
告》(公告编号:2017-00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诉讼进 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3)、《诉 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二、终审判决内容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内
容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90,566 元,由张微、林则龙负担 63,482 元,由江西新华都
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27,084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四、本次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判决书要求及时履行相应义务。公司前期已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等规定对本案相关事项计提预计负债 200.11 万元,公司预计本次案件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最终影响以年度审计师确认的结果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外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 01 民终 439 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