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1-071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召
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担保敞口金额合计不超过(含)人民币 5 亿元。其中预计为全资孙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实”)提供担保敞口金额分别为 3.5 亿元、1.5 亿元。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额进行调整和循
环使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2021 年 5 月 8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2021 年 10 月 29 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
业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公司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聚量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人民币 2 亿元;为兴业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久实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保证最高本金限额分别为人民币 1亿元。
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0元,可用担保额度为3.5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0 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1.5 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 2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1.5 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 1 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 0.5 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12 月 09 日
注册地点:拉萨市金珠西路 158 号阳光新城 2 幢 5 单元 2 楼 2 号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143,583.47 102,043.46
负债总额 119,561.64 69,465.00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18,662.16 68,912.52
净资产 24,021.83 32,578.4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104,963.25 91,927.90
利润总额 6,526.56 8,521.24
净利润 5,920.39 7,757.46
2、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 年 06 月 04 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A 区博达路 16 号院内南门第一栋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曾海慧
注册资本:1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 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21 年 9 月 30 日
(已审计) (未审计)
资产总额 29,473.45 34,869.15
负债总额 17,565.42 19,305.79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17,565.42 18,872.08
净资产 11,908.03 15,563.36
项目 2020 年度(已审计) 2021 年 1-9 月(未审计)
营业收入 37,124.30 24,635.70
利润总额 4,286.06 3,712.91
净利润 3,899.43 3,378.75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保证额度有效期:自 2021 年 10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7 日止
保证范围: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全资孙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发生额为 3 亿元,占公司2020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9.97%,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