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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奥: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09

*ST德奥: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简称:*ST德奥        公告编号:2022-02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及公司股票不叠加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月30日晚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电子送达的(2020)粤01民初2011号一审《民事判决书》文书。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0)。同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提示风险,出于审慎起见,同日也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22-011、2022-012)。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认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未能提供任何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的公司决议文件,证明相关担保事项经过了决议程序,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系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超越法定权限签订,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不构成善意,依照相关规定相应的《差额补足协议》应属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广州农商银行未尽审查义务,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选任以及公章的管理不善,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在《差额补足协议》无效的情形下,广州中院酌定公司及另外两家企业分别在1,585,666,666.67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涉
案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分别在7,978,551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差额补足协议》无效,公司仅承担法定代表人
的选任以及公章管理不善的过错赔偿责任;且公司因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已于2022年2月14日通过EMS邮寄纸质上诉状及副本给广州中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由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暂时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此,目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应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最终生效判决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公司股票将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前期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系公司根据相关规定,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出于审慎起见所披露的风险提示。

    公司的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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