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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奥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26

德奥退: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22-04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日,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 0605 民初 9514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

    1、申请人:白砚军,男,1977 年 10 月 7 日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
河区解放路南小区。

    2、被申请人: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二、裁定情况

    申请人白砚军诉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
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申请人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向本院申请财产
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1,4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白砚军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1,420,000 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5,000 元,由申请人白砚军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
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民事裁定书涉及的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供文件显示,白砚军向法院提起了对公司、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的诉讼,其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重整投资人指定与分配协议》;

    2、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投资款 21,420,000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投资款本金 21,420,000 元为基数,
以人民银行公布的 LPR 四倍 15.4%计算,自 2020 年 6 月 9 日起计算至全部清
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2 年 3 月 8 日(21 个月)资金占用费为 5,772,690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 10,710 元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上述二、三、四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 104,882,400 元。

    注:原告为白砚军,被告一为公司,被告二为佛山市伊立浦电器有限公司

    四、公司对本次诉讼的说明

    白砚军为公司 2020 年重整期间引入的财务投资人,根据本次法院发来的文
件显示,其起诉公司未切实履行重整的执行主体责任,未积极落实重整计划以化解经营危机,导致保荐机构终止保荐,深圳证券交易所未审核通过股票恢复上市之申请,其参与重整投资从而在股票恢复上市后获取重整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致使其遭受损失。

    在此,公司作出如下说明:

    1、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收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佛山中
院”)送达的(2019)粤 06 破申 30-9 号《民事裁定书》及(2019)粤 06 破申 30-12
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张小东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年 4 月 27 日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3)。
    2020 年 5 月 27 日,德奥通航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
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具体内容详见刊
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0 年 5 月 27 日的《关于债权人会
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关于出资人组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2020 年 5 月 28 日,佛山中院裁定批准《德奥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以下简称“重整计划”),终止德奥通航的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2020 年 6 月 28 日,公司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关于确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
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申请书》。同日,管理人向佛山中院提交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报告》,报告了管理人监督公司执行重整计划的相关情况,对重整计划执行的有关情况予以审查确认。同日,佛山中院裁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2020 年 6 月 30 日的《关于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49)。

    2、为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就公司恢复上市保荐机构单方面终止保荐事项,公司已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起了对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的诉讼,要求判令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关于推荐恢复上市、委托股票转让持续督导之协议书》之“第一部分推荐恢复上市”约定条款。目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该案。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
//www.cninfo.com.cn)2022 年 3 月 31 日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2-029)。

    综上,公司不存在未切实履行重整的执行主体责任的情况。公司认为,白砚军作为投资人理应知悉或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其向公司及子公司提起诉讼之
理由不成立,存在故意的行为。公司已着手聘请专业法律团队进行应诉,包括案件分析,整理材料,形成应诉方案等。

    五、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证 券 时 报 》 和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2022)粤 0605 民初 9514 号”民事裁定书等相关文件。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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