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向Grifols,S.A.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GrifolsDiagnosticSolutionsInc.(以下简称“GDS”)已发行在外的40股A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A系列普通股的40%)以及已发行在外的50股B系列普通股(占GDS已发行在外的100股B系列普通股的50%),合计GDS45%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文,以下简称“《128号文》”)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公司股票连续停牌前20个交易日的股票价格波动情况,以及该期间与深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代码:399618.SZ)、中小板综合指数(代码:399101.SZ)波动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自查比较情况如下:
一、是否达到《128号文》相关标准
上市公司因筹划本次重组事项,经向深交所申请于2018年2月23日开市起停牌(以下简称“前次停牌”),公司对前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计算如下:
上海莱士价格 中小板综合指数 深证医药卫生行业
日期 (元/股) (点) 指数(点)
2018年1月18日
(前次停牌前21个交 19.56 11,332.72 10,138.81
易日)
2018年2月22日
(前次停牌前1个交易 19.54 10,594.78 9,470.27
日)
累计涨跌幅 -0.10% -6.51% -6.59%
公司股票价格在前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跌幅为0.10%,在此期间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跌幅6.51%,深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代码:399618.SZ)累
计跌幅为6.59%。该期间内剔除大盘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计涨幅6.41%,剔除行业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计涨幅6.49%。公司股票价格在前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公告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停牌前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由于本次交易方案涉及重大调整,公司经向深交所申请于2019年3月4日开市起停牌(以下简称“此次停牌”),并于2019年3月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本次重组相关事项。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价累计涨跌幅以及相同时间区间内深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代码:399618.SZ)、中小板综合指数(代码:399101.SZ)的累计涨跌幅如下:
上海莱士价格 中小板综合指数 深证医药卫生行业
日期 (元/股) (点) 指数(点)
2019年1月25日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 6.73 7672.7721 7473.7367
21个交易日)
2019年3月1日
(董事会决议公告前1 9.59 8999.414 8839.6553
个交易日)
累计涨跌幅 42.50% 17.29% 18.28%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幅为42.50%,在此期间中小板综合指数累计涨幅17.29%,深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代码:399618.SZ)累计涨幅为18.28%。该期间内剔除大盘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计涨幅25.21%,剔除行业因素后上市公司股价计涨幅24.22%。
综上,根据《128号文》及深交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此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累计涨跌幅超过20%,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二、相关说明
公司股票此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上市公司股票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2019年2月14日、2月15日、2月18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发布了《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8)。受上述异动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在本次停牌前20个交易日达到《128
号文》第五条规定的相关标准。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问询了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如下: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2018年12月7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并分别于2019年1月5日及2019年2月2日对外披露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进展公告》;2019年2月14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收到董事、副总经理徐俊先生拟增持公司股份的通知。徐俊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对公司战略规划的认同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计划自2019年2月14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外)增持公司股份。
除相关公共传媒对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等进行转载或报道外,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本次交易筹划过程中,为防止敏感信息泄露导致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损害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事宜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及保密制度,具体如下:
1、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范围、流转程序、保密措施和责任追究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与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签署保密协议
为保证本次交易的相关事宜不被泄露,公司与相关各方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和保密制度,限定了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信息的知悉范围。为实施本次交易,公司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估值机构等具有相应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并分别与该等中介机构签署了保密协议。
3、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并进行股票买卖自查
本次交易涉及的交易各方对本次交易的所有决策都集中在少数核心管理层范围。公司为本次交易组建了专门的工作组,具体负责与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公司严格控制参与本次交易的人员范围。公司郑重提醒和督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交易信息透露或者泄露给包括其亲属、同事在内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有关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委托、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同时,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利用该消息进行内幕交易进行了自查,并由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分别出具了自查报告。
根据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查询记录、相关人员出具的声明文件,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相关主体均不存在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内幕交易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
按照《128号文》第五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特此提示风险如下:
1、中国证监会可能对公司股价异动行为进行调查,因此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根据《128号文》,如本次交易事项涉嫌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本次交易进程将被暂停并可能被中止。
上市公司郑重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之签章页)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