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签署《<深圳市有线电视枢纽大厦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补充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3)0115 号<深圳市土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签署《<深圳市有线电视枢纽大厦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补充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3)011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拟签署《<深圳市有线电视枢纽大厦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补充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3)011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之事项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亦符合公平、公正之市场原则,明确公平分摊超期违约金、补交地价款及公平分配超建面积,有利于后期分配、办理产权证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2、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对本次拟签署《<深圳市有线电视枢纽大厦建设项目合作协议书>第一补充协议书》和《深地合字(1993)0115 号<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第八补充协议书》暨关联交易之事项表示同意。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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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国祥 苏启云 芮 斌 张 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