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32 证券简称:启明信息 公告编号:2021-017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内容:
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2021年4月2日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982.85万份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2020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且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2、2021年2月26日至2021年3月7日,公司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网站“启明在线”(qmzx.faw.com.cn)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事会于2021年3月9日发布了《监事会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9日,公司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取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71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4、2021年3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5日发布了《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4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调整情况说明
鉴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的2人因工作调整及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合计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30.62万股股票期权,根据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15人调整为113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013.47万股调整为982.85万股。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保持一致,不存在其他差异。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
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对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调整后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主体的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股票期权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董事会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以
2021年4月2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13名激励对象授予982.85万份股票期权。
六、律师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结论性法律意见
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认为:
(一)公司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已获得股东大
会的必要授权,其关于本次调整和本次授予事项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调整,本次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授予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作出本次授予,本次授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启明信息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的确定、激励对象及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均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4、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6、吉林兢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启明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