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对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大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21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我们同意将此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董延安 何菁 钟鸿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