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关于聘任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经过认真审阅该事项相关资料,并且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有效沟通之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经过认真审阅本次议案及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本次拟聘会计师事务所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同意公司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董延安 何菁 钟鸿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