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拟提交给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后,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致同所”) 具备证券、期货等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的保护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1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致同所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严晖、潘琰、林立永、李璐
二○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