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和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和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并结合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工作等日常实施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负责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保管。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
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遵守本制度规定,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以一事一记的方式,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详见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事项的进程及时登记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督促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建立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自内幕信息知情人处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完成档案的汇总整理工作,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此项工作。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各项分管工作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作为该独立单位全面工作负责人,均应知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中有关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并积极主动在分管的工作、部门、人员范围内安排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登记备案工作,本工作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报告程序规定可合并进行。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出现以下情形时,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必备项目详见附件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
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保证内容的全面、真实、完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交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对其登记备案,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补充完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时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十九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各部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公司各项分管工作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做为该独立单位全面工作负责人,应在该类事项发生时提示相关部门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主动履行和告知本部门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主动履行备案手续,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知内幕信息的 2 个工作日内到证券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须书面申请并经分管的公司领导签字批准,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详见附件 3),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至少包括接收人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全称及所在部门及职务,公司相关部门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公司证券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检查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情况,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
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交所,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外披露。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