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1 证券简称:宏达新材 公告编号:2021-108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公司控股股
东江苏伟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伟伦”)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
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相关情况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 (%)
集中竞价交 2021 年 11
3.78 元 3,883,600 0.90
易 月 8 日
江苏伟伦 大宗交易 - - - -
投资管理
其它方式 - - - -
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合 计 月 8 日 3.78 元 3,883,600 0.90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江苏伟伦本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3,883,600 股。江苏
伟伦所持股份中 43,159,343 股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取得,另有 8,646 万股系因
此前其与上海鸿孜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根据法院裁定获得。本次
减持为首次减持,减持价格区间 3.76-3.86 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 股数
比例(%) 比例(%)
江苏伟伦投 合计持有股份 129,619, 29.97 125,735 29.07
资管理有限 343.00 ,743.00
公司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129,619, 125,735
29.97 29.07
343.00 ,743.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0 0 0 0
本次减持后,江苏伟伦与龚锦娣、朱燕梅合计持有 129,072,795 股公司股份,
占总股本比例 29.85%,已达到 30%以下。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亦不违反江苏伟伦在此前文件中所做出的相关承诺。
2、因江苏伟伦与上海鸿孜股权转让产生纠纷,为保障江苏伟伦债权利益,江苏伟伦向上海鸿孜要求清偿债务,并向相关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作出[(2021)苏 11 执 171 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
上海鸿孜持有的宏达新材股票 8,646 万股作价 343,764,960 元抵偿上海鸿孜所欠申请执行人江苏伟伦债务。
江苏伟伦由此取得上海鸿孜所持的宏达新材 8,646 万股股份。本次权益变动
完成后,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拥有上市公司 30.74%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针对本次因司法裁定导致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触发《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情形,根据该条款的相关规定,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如下措施:自江苏伟伦持有的宏达新材 8,646 万股股票办理过户 30 日内,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所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30%或者 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
江苏伟伦曾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披露《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
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编号 2021-086)(以下简称“《减持预
披露公告》”),拟计划自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90 日内,通过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超过 4,324,7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
本比例 1%;计划在 2021 年 9 月 14 日起 90 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不
超过 8,649,5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 2%,合计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 12,974,200 股,减持比例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3%。
除上述计划外,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收购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尚无其他进一步增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未来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江苏伟伦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情况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