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以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观峰的借款提供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保证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利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经营的独立性没有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单方面获利的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上述担保事项。本次关联交易系公司单方面获利的交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董红曼 王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