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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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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办法》”)及《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宏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在了解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对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本次公司控股股东为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关于接受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华  董红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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