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公司自有资金,立足于公司实际情况,不得影响正常运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借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三)应选择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交易标的原则上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
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业务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累计购买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总资产的 30%,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公司任一时点的委托理财余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计划财务部,办理委托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办理前由计划财务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平衡,对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计划财务部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研究适合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并将相关业务合同、协议以工作联络单的形式传递至风控管控部,由风险管控部协助审议内容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审议通过后,由计划财务部起草议案。
(三)计划财务部将相关议案提交至总裁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四)计划财务部责成专人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并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关联标的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按月填列《委托理财明细台账》,并于每月初第 6 个工作日下班前报送至计划财务部部长、公司总会计师处。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计划财务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管理部负责监督。
(二)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八条 计划财务部负责统筹、管理委托理财业务,组织对于理
财事项进行分析,并制定上报议案,办理相关手续,建立管理台账,及时跟踪委托理财产品的收益及到账情况。
第九条 风险管控部负责法律风险评估,对相关合同、协议进行
合法性审查并处理因委托理财业务引起的法律诉讼。
第十条 审计管理部负责内控检查,并对业务合规性进行监察,包括审查业务审批情况、实际办理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及账务处理情况等。每季度末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相关业务进
展,必要时由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研讨委
托理财相关议案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履行相关事项的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部应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
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立即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四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未按
照公司既定的投资方案进行交易,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委托理财项目的执行进展
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第五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
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门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
事项。
第二十一条 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业务申请书、成交确认书等与
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计划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存档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