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之部分新增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思达”、“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纳思达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涉及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2020年10月12日,纳思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向赵志祥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475号),核准上市公司向赵志祥发行3,260,215股股份、向袁大江发行1,346,429股股份、向丁雪平发行1,177,606股股份、向珠海诚威立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诚威立信”)发行996,330股股份、向彭可云发行1,583,473股股份、向赵炯发行807,892股股份、向王晓光发行557,329股股份、向赵志奋发行258,526股股份、向保安勇发行258,526股股份、向濮瑜发行187,337股股份、向王骏宇发行46,833股股份、向珠海中润创达打印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润创达”)发行622,69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20年12月14日,本次交易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发行的股份11,103,195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等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具体情况如下:
序 发行对象 发行股份数量 已解除限售数 限售股份数量
限售期(月)
号 名称 (股) 量(股) (股)
1 赵志祥 3,260,215 0 3,260,215
2 袁大江 1,346,429 0 1,346,429 自上市之日起36
3 丁雪平 1,177,606 0 1,177,606 个月不得转让
4 诚威立信 996,330 0 996,330
5 彭可云 1,583,473 0 1,583,473
6 赵炯 807,892 0 807,892
7 王晓光 557,329 0 557,329
8 赵志奋 258,526 0 258,526 自上市之日起12
9 保安勇 258,526 0 258,526 个月不得转让
10 濮瑜 187,337 0 187,337
11 王骏宇 46,833 0 46,833
12 中润创达 622,699 0 622,699
合计 11,103,195 0 11,103,195 -
二、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东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部分股份持有人彭可云、赵炯、王晓光、赵志奋、保安勇、濮瑜、王骏宇、中润创达均严格履行了其在本次交易实施及后续过程中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具体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承
诺 承诺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类
别
关于 一、承诺人将及时向参与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次交易相 本次交易事项已提供 关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承诺人 完成,承诺方提信息 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有关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 供的与本次交易
真实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相关的信息和文
性、 二、承诺人向参与本次交易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信息、资料、 件真实、准确、准确 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 完整,不存在虚性和 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 假记载、误导性
完整 是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陈述或者重大遗
性的 三、承诺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均为真实、准 漏,未被司法机
承诺 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关或证监会立案
四、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调查,本承诺事
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项仍在正常履行
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承诺人将暂停转让其在该上市公 中。
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
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
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
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
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
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
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
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五、承诺人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文件以及所出具相关的确认、
说明或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
的信息、资料、文件或出具相关的确认、说明或承诺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本合伙企业/本人确认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不得担任标的公司股东的情形。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
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及其他法律纠纷,也不存在潜
在的纠纷及争议,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
或代他人持有或为他人利益而持有的情形,未对所持股权对应的
关于 表决权、收益权做任何限制性安排。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本合
标的 伙企业/本人有权将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上市公司。 本次交易事项已
公司 三、除本合伙企业/本人已将该等股权质押给纳思达的情况以外, 完成,承诺人未资产 本合伙企业/本人所持该等股权上不存在任何其他质押、担保或第 违反对拟注入资权属 三方权益或限制情形,不存在被法院或其他有权机关冻结、查封 产权属的相关承状况 或设置任何权利限制,不存在法律法规或标的公司章程所禁止或 诺,本承诺事项的承 限制转让或受让的情形,也不存在可能引致诉讼或可能引致潜在 已履行完毕。诺 纠纷的其他情形,本合伙企业/本人持有的该等股权过户或者转让
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状态持续至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更
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时。
五、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合伙企业/本人将承
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就该种行为对相关各方造
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关于 一、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份,自新 本次拟解除限售
股份 增股份上市之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转让, 股份上市日期为
锁定 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或通过协议方式转让,也不 2021 年 12 月 14
的承 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纳思达股份。 日,承诺人自本
诺 二、本合伙企业/本人保证中润创达全体合伙人出具书面承诺,该 次发行的股票上
等合伙人通过本次交易间接获得的纳思达新增股份,自新增股份 市之日起12个月
上市之日起至 12 个月届满之日不得直接或间接进行转让,在前述 内(2020年12月
期间内也不得通过直接转让所持中润创达的合伙财产份额而间接 14日至2021年12
转让中润创达所持纳思达新增股份。 月13日)未减持
三、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合伙企业/本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 公司股票,关于
市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 股份锁定12个月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的承诺已履行完
四、股份锁定期限内,本合伙企业/本人通过本次交易获得的纳思 毕。
达新增股份因纳思达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
项而增加的部分,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若上述股份锁定
期的安排与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
不符的,本合伙企业/本人同意根据届时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
意见对股份锁定期进行相应调整。
五、本合伙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
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对由此给上市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做出全面、
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并保证积极消除由此造成的任何不利影响。
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合伙企业/本人确认本合伙企业/本人
与纳思达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本次交易不导致本合伙企业/本人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公司关联方。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合伙企业/本人将尽全力避免本合伙企业/ 本次交易事项已
本人及本合伙企业/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和纳思达及其控制的公司 完成,承诺人在
发生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完成后
关于 四、在不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纳思达章程相抵触的前提 严 格 遵 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