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80 证券简称:纳思达 公告编号:2021-114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含本数)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 9:15至9:25, 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3883号01栋7楼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汪东颖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1年11月11日(星期四)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数为543,427,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3.3037%。截至2021年11月11日,本公司共有股东人数20517名,其中机构股东人数3206名,个人股东人数17311名(不包含融资融券股东人数)。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股份数为534,454,88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42.58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972,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50%。
4、中小投资者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61,304,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88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2,331,42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701%;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8,972,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150%。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43,427,52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1,304,0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535,926,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97%;反对 7,500,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80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53,803,3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87.7648%;反对 7,500,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35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俊宇、张雅利
3、结论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