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
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过认真的审阅和充分的讨论,对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投资协议书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提交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并向公司询问了本次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我们认为本次临港新区地处集成电路产业企业和人才聚集的上海,拥有地理位置、芯片产业链、产业扶持政策及人才优势。落户临港新区将方便珠海艾派克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派克微电子”)更好地利用片区优势,与内部上下游企业形成互动,加大粘性。本次交易对于推动艾派克微电子芯片项目研发、联动上下游优质资源,完善产业布局,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同条款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对前述内容表示认可,同意将前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纳思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唐天云
肖永平
汪国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