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上市公司”或“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以下简称“SFG”)出售所持有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87.39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本次交易所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次《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该草案及其摘要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有效地保护了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6、本次交易签订的相关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本次交易已履行了现阶段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该等程序履行具备完备性及合规性。
8、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公司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
次交易出具了《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审计报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组备考审阅报告》;聘请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本次交易出具了《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转让所涉及的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经审阅,我们认可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9、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截至评估基准日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值为作价依据,并经交易各方协商最终确定,定价原则和方法恰当、交易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10、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以及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保障措施,相关主体对保障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其他事项,同意公司董事会就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总体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