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针对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或“上市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以下简称“SFG”)出售所持有的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蓉胜”)87.3999%股权项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会 128 号文)、《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 年修订)》《监管适用规则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签署〈股权转让框架协议〉的公
告》日(2021 年 6 月 25 日)前六个月起至本次交易重组报告书首次披露之前一
日,即 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前述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本次交易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其他有关知情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下合称“核查范围内人员”)。
三、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
明细清单》和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自查报告及说明,自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人员 交易贤丰控股股票的情况如下:
相关单位 股东名称 交易日期 交易性质 交易股数(股)
北京兴华会 2021-02-19 买入 200
计师事务所 全承平
2021-02-24 卖出 200
2021-07-05 买入 700
2021-07-06 卖出 700
上海市瑛明律 2021-07-12 买入 700
师事务所 王翠微
2021-07-13 卖出 700
2021-08-06 买入 600
2021-08-10 卖出 600
杭州益利素勤 2021-05-20 买入 10,000
精线有限公司 梅月华
2021-07-19 卖出 10,000
除上述人员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以外,其余核查范围内人 员均不存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对上述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行为性质的核查
(一)关于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 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李虹的配偶全承平就其上述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本 人全承平,系李虹的丈夫,李虹未向本人透漏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
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情况如附件所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
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 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利用 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 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
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关于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上海市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婧母亲王翠微就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本人王翠微,系王婧的母亲,王婧未向本人透漏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的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
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情况如附件所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关于杭州益利素勒精线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杭州益利素勒精线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应杭军的配偶梅月华就其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出具了《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声明及承诺》:“本人梅月华,系应杭军的妻子,应杭军未向本人透漏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
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信息。本人在自查期间(2020 年 12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情况如附件所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不存在利用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漏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若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上市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核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相关方出具的声明及承诺,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核查范围内部分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除上述情况外,核查范围内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
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单位负责人:
陈 文
经办律师:
刘晓琴 曹春芬 朱容梅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