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
明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贤丰控股”、“公司”)拟以现金方式向 Dr. Schildbach Finanz-GmbH(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出售所持有珠海蓉胜超微线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资产”)87.3999%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公司董事会说明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北京中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林评估”)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格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除为本次交易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业务关系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资产、交易对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具有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林评估为本次交易出具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假设前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遵循了市场通行惯例或准则,符合被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定价参考依据。中林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本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资产作价是以具有证券相关资产评估业务资格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交易定价方式合理。本次交易聘请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说明》之签章页)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