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已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下简称“本次交易”)事项的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关于本次交易目的、前期论证、交易洽谈等方面的情况报告,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交易相关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转型,维护股东利益。
2、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3、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已签署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协议约定的内容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本次交易定价方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同意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王铁林 邓延昌 梁融
贤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