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董事会确认 2021 年 11 月 2 日为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
日后,在股份登记前的资金缴纳过程中,因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李翔、余定国、卢远山等 2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廖信猛、王曹、刘晓师等 10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授予的激励对象及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了调整。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公司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程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对象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独立董事:黄跃刚、华秀萍、李序蒙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