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10 证券简称:三钢闽光 公告编号:2011-031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 2011 年 5 月 5 日下午在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轻安大厦八层会议室以现场会议
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卫才清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于 2011 年
4 月 29 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参加会议董事 7 人,亲自参加会议董事 7 人。公司监事和总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参股公司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表决结果为:7 票
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材料公司”)是公司的参股
公司,本公司现持有新型材料公司 21%的股权。为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问题,
增加产品品种规格,适应市场需要,公司向新型材料公司租赁其拥有的一条棒线
材生产线。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1、新型材料公司是本公司与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劳动服务公司共同投资组建
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公司现持有新型材料公司 21%的股权,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劳
动服务公司现持有新型材料公司 79%的股权。为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问题,
增加产品品种规格,适应市场需要,公司向新型材料公司租赁其拥有的一条棒线
材生产线(以下简称“租赁物”),用于钢材生产。
2、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租赁物的总造价、预计经济使用年限、
折旧费、税费、产能、投资收益率等因素,经租赁双方合理测算和充分协商后,
拟按本公司承租租赁物生产的钢材产量计算租金,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 31.67 元/吨钢材,上述期限届满后可另行商议租
金标准。如双方无异议,则仍按此租金标准执行。根据本决议通过后的今年租期
及该设备今年租期内的作业率情况,预计 2011 年租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3、本次设备租赁为经营性租赁,属于公司和参股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
次设备租赁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设备租赁事宜在公司董事会审批
权限范围内,本次设备租赁事宜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可实施,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企业名称: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2、住所:三明市工业中路群工三路。
3、法定代表人:林勇雄。
4、注册资本:人民币4500万元。
5、实收资本:人民币4500万元。
6、经营范围:金属深加工、耐火材料、废钢处理回收的生产、销售;机械
制造;电器制造及维修。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00100009864。
8、新型材料公司是本公司的参股公司,本公司现持有新型材料公司21%的股
权。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新型材料公司担任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本公司与新型材料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目前新型材料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正常,新型材料公司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具备
履约能力。
(三)租赁物基本情况
1、租赁物是新型材料公司拥有的一条棒线材生产线。租赁物安装地点位于
福建省三明市三钢厂区内经七路北侧,系新型材料公司于2002年12月建成投产,
2009年经升级改造后设计产能为80万吨钢材/年。目前租赁物状态良好,不存在
被淘汰或面临非正常报废的风险。租赁物的明细情况以《租赁物清单》为准。
2、新型材料公司承诺其是租赁物的唯一所有权人,出租给本公司的租赁物
属其合法所有且不存在权属争议;如因租赁物被查封、扣押或任何第三人对租赁
物主张权利,导致本公司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从事生产的,本公司有权要求相应
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同时新型材料公司应赔偿给本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设备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乙方、承租方)与新型材料公司(甲方、出租方)经友好协商,共
同拟订了《设备租赁合同》。公司将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后,与新型材料公
司正式签订《设备租赁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租赁物是甲方拥有的一条棒线材生产线,租赁物的明细情况以《租赁物
清单》为准。租赁物安装地点位于福建省三明市三钢厂区内经七路北侧,系甲方
于2002年12月建成投产,2009年进行升级改造后设计产能为80万吨钢材/年。目
前租赁物状态良好,不存在被淘汰或面临非正常报废的风险。
2、租赁物的用途为进行轧钢(棒材)生产。
3、租赁期限为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在租赁期限
届满时终止。如乙方愿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乙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个
月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重新协商并
续订租赁合同。
4、双方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租赁物的总造价、预计经济使用年
限、折旧费、税费、产能、投资收益率等因素,协商确定租金标准。经双方合理
测算和充分协商后,双方同意按乙方承租租赁物生产的钢材产量计算租金,自
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租金标准为人民币31.67元/吨钢材,上述期限
届满后可另行商议租金标准。如双方无异议,则仍按此租金标准执行。
5、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违反其在
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声明或承诺的,构成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承
担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租金或迟延支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
当按照逾期应付未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声明或承诺的,违约方应当全
额赔偿另一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以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3)本合同所述的违约金视为违约方对守约方的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不足
以赔偿守约方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其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
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等)的,违约方还应当就不足部分承担完
全的赔偿责任。
(4)解决争议的方法: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
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
诉;双方商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的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并各自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五)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向新型材料公司租赁设备用于钢材生产,可以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
问题,改善产品品种与结构,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充分发挥公司与参股公司的协同效应,巩固公司在福建省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
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实力。
公司向新型材料公司租赁设备从事生产,不会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也不
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六)授权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邱德立先生全权代表本公司签署设备租赁合同等相
关法律文件并负责办理一切相关具体事宜。
(七)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公司在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福建省闽光新型
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向公司独立董事征求了意
见,独立董事发表事前同意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参股公司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一条棒线材生
产线用于钢材生产,可以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问题,优化产品品种与结构,
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公司与参股公司的
协同效应,巩固公司在福建省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实力。我们同意公司将《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福建
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上就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向参股公司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一条棒线材生
产线用于钢材生产,可以解决公司生产设备不足的问题,优化产品品种与结构,
进一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公司与参股公司的
协同效应,巩固公司在福建省同行业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进一步提升公司综
合竞争实力。并且,该关联交易是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价格公允、合理的
原则,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设备租金价格。该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无关联关系股东的权益的情况。我们对《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参股公司福建省闽光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议案》表示同意。
特此公告。
福建三钢闽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