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109 股票简称:兴化股份 编号:2023-010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兴化股份”)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2023 年 2 月 10 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
会议和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延长集团”)持有的陕西延长石油榆神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榆神能化”或“标的公司”)51%股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
现将本次交易过程中相关各方所作承诺公告如下(如无特别说明,本公告中
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 2023 年 2 月 4 日披露的《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
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具有相同含义):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作的信息披露和出具的申请文件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关于提供资料真 2、本公司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
上市公司 实、准确、完整 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的承诺函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公司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
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
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
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3、本公司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
和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备《公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参与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
2、本公司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三年
内不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
门调查等情形。
关于守法及诚信 3、本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
情况的承诺函 管措施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亦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公司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
情况。
6、本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
件。
如本公司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相关承诺,本公司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公司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以及利用本次交易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2、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
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
关于不存在内幕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
交易行为的承诺 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存在依据《上市公
函 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
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的情形。
3、如违反上述声明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
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人已向为本次交易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与本
关于提供资料真 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
上 市 公 司 实、准确、完整 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本人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
董监高 的承诺函 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
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已经合法授权并有效
签署该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3、本人为本次交易所出具的说明、承诺及确认均为真实、
承诺方 出具承诺名称 承诺的主要内容
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
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
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违反上
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本人具有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列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
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
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
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关于守法及诚信 2、本人严格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最近三年不
情况的承诺函 存在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过任何刑事处罚、行
政处罚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其他有权部门
调查等情形。
3、本人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或相关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
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4、本人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亦不
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5、本人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或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
况。
6、本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如本人作出虚假承诺或违反相关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