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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岭民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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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和《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3、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原拟定为 121 人。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原激励对象中的谢雪柳和何澜不符合本次授予的相关资格条件;艾志国、肖峰由于工作调动,不再担任子公司正职高管;左致远自愿放弃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综上,上述 5 名原激励对象不再参与本次股权激励。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调整后的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171 号文》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使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董事、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以 2021 年 11 月 24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116 名激励对象
授予 8,891,200 股限制性股票。

                              湖南南岭民用爆破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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