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74 证券简称:国轩高科 公告编号:2021-109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国
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421 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84,163,346 股新股。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实际发行 384,163,346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9.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302,945,207.46 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人民币72,090,121.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30,855,085.62 元。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 2101182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根据《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
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投资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
实际拟使用金额
1 国轩电池年产 16GWh 高比能动力锂电池产业 586,291.48 532,464.78
化项目
2 国轩材料年产 30,000吨高镍三元正极材料项目 143,470.00 100,0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90,620.73 90,620.73
合计 820,382.21 723,085.51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募集资金监管专户设立信息及账户余额如下:
银行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账户余额(万元) 项目类别
国轩高科股份 中国银行合肥蜀 188763859109 724,445.46 募集资金验
有限公司 山支行营业部 资专户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蜀山支行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崔浩和陈赛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上述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