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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光软件: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14

远光软件: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对会议材料的仔细研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就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1.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9 号——股权激励》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 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
合《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条件、行权价格、行权条件、行权比例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 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中央企业控股上市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6. 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激励约
束机制,有效调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引进和保留优秀人才,提升公
司在行业内的竞争地位,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及《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建立了相应绩效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激励作用,能够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成长性。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条件及具体的行权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独立董事签名:

                                        樊  勇

                                        亓  峰

                                        梁华权

                                              202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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