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50 证券简称:三花智控 公告编号:2024-103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修订对照表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2 日
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就公司发行 H 股股
票并上市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序号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 第一条 为了维护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1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第三条 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24 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05 年 5 月 24 日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9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9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 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全部向境内投资人发
行以人民币认购,其中 2,400 万股于 2005 行以人民币认购,其中 2,400 万股于 2005
2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 6 月 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在
境外公开发行【】股境外上市普通股(以下
简称“H 股”),前述 H 股于【】年【】
月【】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拾柒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亿叁仟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伍元
(3,732,389,535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5 标明面值。 标明面值。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
以下称为 “A 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 股”。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A股股份,在中国
拾柒亿叁仟贰佰叁拾捌万玖仟伍佰叁拾伍元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3,732,389,535 元),每股面值 1 元,均为 托管。公司发行的H股股份可以按照上市地
6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公司公开发行的内资股, 法律和证券登记存管的惯例,主要在香港中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央结算有限公司属下的受托代管公司存管,
司集中托管。 亦可由股东以个人名义持有。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第十九条 在完成首次公开发行H股后
3,732,389,535 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假设超额配售权未获行使),公司总股本
7 3,732,389,535 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为【】股,均为普通股;其中 A 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H 股普通股【】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在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提下,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二)要约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
8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方式进行。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的,应当通过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董事会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在符合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9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下,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会会议决议。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公司股份后,在符合适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属于第(一)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让。所有 H 股的转让皆应采用一般或普通格
式或任何其他为董事会接受的格式的书面转
让文据(包括香港联交所不时规定的标准转
让格式或过户表格);而该转让文据仅可以
10 采用手签方式或者加盖公司有效印章(如出
让方或受让方为公司)。如出让方或受让方
为依照香港法律不时生效的有关条例所定义
的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转让文据可采用
手签或机印形式签署。所有转让文据应备置
于公司法定地址或董事会不时指定的地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