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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7 深市 宝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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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鹰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21-11-10

宝鹰股份: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97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4: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1 年 11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11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1 月 9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 303 栋三楼多功能会
 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施雷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 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6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471,007,1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834%。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 469,121,6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14%。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885,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2,970,5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1,085,024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1,88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0%。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4,524,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8%;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07,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7.8724%;反对 6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127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418,981 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段博文律师、冯雄飞律师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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