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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6 深市 国机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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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46:国机精工关注函

公告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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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 429 号
国机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等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对 2019 年 9 月 21 日披露的《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事项包括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人数、限售期及时间安排、业绩考核指标等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但未修订授予价格,仍按照 4.08 元/股进行授予。

  此外,《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披露前一交易日即
12 月 6 日,你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2.25 元/股,披露前二十个交易
日,你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 17.28 元/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披露后首个交易日,你公司股票涨停。

  我部对上述情况表示关注。请你公司:

  1. 说明你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审议《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后,长时间未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原因。

  2. 说明未修订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对象及人数、限售期及时间安排、业绩考核指标等股权激励计划的核心内容均有修订的情况下,你公司将修订后的股权激励计划作为对前次方案的修订,而非新的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因及合理性。


    3. 结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披露前一交易
日及前二十个交易日你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说明仍按照前次定价授予限制性股票是否合理,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三条“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规定。

  4. 说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修订事项的筹划过程、你公司对信息保密和防范内幕交易所采取的措施,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交易情况,并向我部提交自查报告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5. 你公司认为应当说明其他事项。

  请独立董事、律师就本次变更方案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别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 2021 年 12 月 10 日前将
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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