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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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
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分众传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是公司就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等
重大问题进行决策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
负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
分而专业化的研究;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
事。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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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的委员,视为未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
构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条件的媒体和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五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于会议召开三天前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邮
寄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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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采用签署表决方式。
第十七条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
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并且该决议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决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H 股股
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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