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环境”或“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已于会前获得并认真审阅了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及其他相关议案,事先了解了相关议案内容。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有关的全部资料事前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发行的方案、预案及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免于发出收购要约事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2021年11月16日
(本页无正文,专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 新 彭颖红 王泽霞
2021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