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对 2021 年度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事前已向独立董事提交了相
关资料,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审查。经审查,认为上述新增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对 2021 年度内拟新增的日常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合理估计,交易的定价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王新、彭颖红、王泽霞
2021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