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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011 深市 盾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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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27

深交所: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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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
市店口工业区;
姚新义,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建军,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徐燕高,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盾安
环境”)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1月3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亏
损3.6亿元至4.5亿元。2月27日,盾安环境披露《业绩快报》,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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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净利润为-3.74亿元。4月10日,盾安环境披露《2020年度业绩
快报修正公告》,修正预计净利润为-9.67亿元。盾安环境4月23
日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2020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
-9.99亿元。盾安环境《2020年度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披露
净利润与年报披露数差异巨大,未在规定期限内及时修正。
盾安环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
订)》第 1.4 条、第 2.1 条、第 11.3.3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5 条、第 5.3.12 条的规定。
盾安环境董事长姚新义、总裁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5 条和《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2020 年修订)》第 5.3.12 条的规定,对盾安环境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和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
准(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
分。
二、对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姚新义、总裁
李建军、财务负责人徐燕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
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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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1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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