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97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基于对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促进公司稳定长远发展,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同时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机制,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25日披露《回购报告书》(临2018-099)。
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0万元(含)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已发行社会公众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0元/股(含),回购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符合既定方案,本次股份回购已实施完毕,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
在回购股份实施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回购股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2019年6月25日,公司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21,711,7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84%,最高成交价为6.6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100,270,314.73元(不含交易费用)。
二、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1,414,194.64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8,995.05万元。回购使用资金总额(不含交易费用)10,027.03万元,分别占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71%、1.65%。
本次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回购价格、使用资金总额以及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公司认为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约能力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三、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
经公司核实,2018年8月27日至9月12日、2018年11月27日至12月
13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因质押公司股票平仓而累计被动减持公司47,748,097股股份;2018年6月29日公司董事王羽跃先生以竞价交易方式购买公司股票100,000股。除此以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披露回购事项之日至回购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前一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且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
四、股本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1,711,7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84%。截至本公告日,该等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目前相关股权激励方案尚未制定与实施,公司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化。
按照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本结构计算,则本次回购股份可能带来的变动情况如下:
1、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计划并全部锁定,则公司总股本没有变动,预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856,388 1.50% 60,568,088 2.34%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49,857,401 98.50% 2,528,145,701 97.66%
股份总数 2,588,713,789 100.00% 2,588,713,789 100.00%
2、假设股权激励计划因各种不可抗力未能成功实施而相应注销全部回购股份,则公司总股本将减少21,711,700股,预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别 变动前 变动后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份数量(股) 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38,856,388 1.50% 38,856,388 1.51%
无限售条件股份 2,549,857,401 98.50% 2,528,145,701 98.49%
股份总数 2,588,713,789 100.00% 2,567,002,089 100.00%
五、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实施情况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亦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年8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8,463,400股。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每五个交易日(2019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25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为9,349,400股,未超过178,463,400股的25%(即44,615,850股)。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
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公司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回购价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截止目前,公司董事会认为已达到本次回购股份之目标,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成并终止。
六、已回购股份的后续安排
本次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在此期间已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用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作出安排并及时披露。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