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鸿达兴业 公告编号:临2019-026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6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2018年6月25日召开的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议案》,并于2018年7月25日披露《回购报告书》(临2018-099)。根据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刊登了《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股份进展的公告》(临2018-106),分别于2018年9月4日、10月10日、11月3日、12月5日、2019年1月4日、2019年2月12日刊登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8-116、临2018-127、临2018-137、临2018-155、临2019-002、临2019-01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截至2019年2月28日,公司已累计通过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12,362,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775%,最高成交价为3.64元/股,最低成交价为2.9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0,068,985.35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1、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10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18年8月2日)前五个交易日(2018年7月26日至2018年8月1日期间五个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为178,463,400股。根据《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公司每五个交易日最大回购股份数量未超过178,463,400股的25%,即44,615,850股。符合《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3、公司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公司回购股份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回购价格符合《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并根据后续回购股份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关注公司公告。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